享受生活服务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应免征的销项税额全额确认为“其他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4-2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享受生活服务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应免征的销项税额全额确认为“其他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