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合税二稽告〔2020〕12号)
发布时间 : 2020- 05- 19
来源 : 安徽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合税二稽告〔2020〕12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安徽盛熙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91340100072384955J)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由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企业名称:安徽盛熙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证号:91340100072384955J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二稽处〔2020〕96号
我局自2016年11月7日起对你公司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漳县万珍堂药业有限公司确定虚开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239677.92元,税额1230745.08元,上述发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已经全部抵扣1230745.08元,其中8月抵扣196967.24元,9月抵扣574316.58元,10月抵扣459461.26元。
你公司取得徐州陇腾中药材有限公司确定虚开17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4259657.57元,税额2424142.43元,实际抵扣税额为2424142.43元。2014年3月抵扣297892.26元;2014年5月抵扣383589.85元;2014年6月抵扣478906.12元;2014年7月抵扣221435.96元;2014年9月抵扣349531.72元,2014年11月抵扣257353.92元;2014年12月抵扣435432.60元。
你公司取得滁州天诚堂花茶有限公司确定虚开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835085.45元,税额311964.53元; 连云港百顺花茶销售有限公司确定虚开6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254829.88元,税额1063321.08元;通海享利药业有限公司确定虚开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244893.97元,税额551631.97元。抵扣月份明细如下:2015年5月抵扣840457.72元;2015年6月抵扣249667.49元。2015年8月抵扣524827.82元,2016年4月抵扣311964.55元。
你公司取得沛县冠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确定虚开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919578.65元,税额666328.35元;芜湖市崇智堂花茶销售有限公司确定虚开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334653.79元,税额226891.2元。芜湖市洁灿轩花茶销售有限公司确定虚开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1653.77元,税额340281.23元。抵扣月份明细如下:2015年7月666328.35元,2015年10月550181.87元;2015年11月16990.56元。
你公司取得泸州瑞佳昌中草药销售有限公司确定虚开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832975.21元,税额311605.79元;泸州龙源泰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28份发票,金额2491077.79元,税额423483.21元。上述发票在2015年9月抵扣,合计抵扣735089.00元。
你公司取得永城市和顺堂花茶有限公司确定虚开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707445.00元,税额393389.52元,于2016年4月抵扣393389.52元。
你公司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结转2013年度主营业务成本7239677.52元,2014年度主营业务成本14259657.57元。2015年度主营业务成本21079665.18元,2016年度主营业务成本4149140.93元。
二、处理决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 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应补增值税7943784.66元(详见附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之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56064.93元(详见附件)。
(三)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之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38313.54元(详见附件)。
(四)依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 第二条:“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之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58875.69元(详见附件)。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的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对该公司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2013年企业所得税1772997.13元、2014年企业所得税3492190.12元,2015年企业所得税5162410.00元、2016年企业所得税1016124.61元。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上述应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同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并将调账情况向我局报备。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0年5月6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联系人员:杨国栋、詹兆祥 联系电话:0551-62605925
税务机关地址:安徽合肥市要素大市场B区东北角一楼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