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留言时间:2020-05-13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单位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有一100%持股子公司,子公司已于2019年注销清算,清算时已缴纳企业所得税一百八十多万,清算后剩余资产转至我单位(剩余资产基本上都是国有固定资产),冲销投资成本后差额部分计入投资收益,因为单位性质是事业单位且分配的剩余财产全部是国有资产,所以请问该部分投资收益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么?如果需要缴纳税费的话有没有相关优惠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09〕60号规定:“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如您的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