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活动如何理解
留言时间:2020-05-13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此条提到了“营销活动”一词。
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及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公布的公告解读,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1项、第2项已调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执行。
请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第三条中“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此句的“其他活动”是指企业的其他营销活动,还是企业营销性质以外的其他活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税〔2011〕50号中规定的“营销活动”范围,还包括“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的情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对财税〔2011〕50号中第二条规定中第1、2项内容进行了修改。
建议您核实企业业务内容,在营销活动中属于财税〔2011〕50号规定的第一条规定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及财税〔2011〕50号规定的第二条第3项规定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