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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

留言时间:2020-05-13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2019年8月入账房产土地资产,2020年5月登记房产、土地税源信息并认定为按年计征,请问我单位现在纳税申报期是何时?可以在2020年内申报缴纳本年度的税款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房产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

   “十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按月、按季或按半年申报缴纳。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从租计征房产税纳税期限原则上和从价计征房产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无论按月、按季或按半年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均应在月、季、半年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

   综合以上文件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正常按月、季度或半年申报,均应在月、季、半年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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