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抵扣增值税,附加税是否抵扣
留言时间:2020-05-13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想问下:在针对海外付款时会进行代扣代缴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及附加,再申报当月增值税时直接抵扣代扣代缴增值税额,用抵扣后的增值税额,去缴纳当月的附加税这样操作是否正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二、根据以上规定,建议您代扣代缴取得增值税相关抵扣凭证的,可在抵扣进项税额后,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缴纳相关附加税费。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