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安徽  >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旧厂房转让评估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旧厂房转让评估

09-29 旧厂房转让评估 我要评论

关于旧厂房转让

留言时间:2020-05-13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在政府牵头指导下公司有旧厂房和土地一起转让,关于交易价格是不是可以按实际成交合同价格,还是一定要根据评估价格。另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厂房可以提供评估报告的,是不是可以根据评估报告?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您描述的情况,需核实您具体咨询的交易价格是有关哪项税种的交易价格,以土地增值税说明。

   在土地增值税计算中,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建议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具体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