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车处置交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12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们是汽车4S店,在12年6月购入一辆试驾车入了固定资产,当时未抵扣增值税,16年6月处置,处置收入按减征2%缴纳增值税,应该是可以的吧?另有15年购置的试驾车入的固定资产,当时也未抵扣增值税,19年12月处置,处置收入是按简易的2%缴纳增值税还是按13%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的是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于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销售时可以按照3%减按2%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小汽车时间是2012年6月,属于文件规定范围可按照3%减按2%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企业2015年购入的小汽车,购进时如因企业自身原因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现处置时按照13%税率缴纳增值税;如符合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等,才可按照3%减按2%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