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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息费用化资本化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息费用化资本化

留言时间:2020-05-09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于2012年12月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款有一部分是通过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2016年6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始施工。请问2012年12月-2016年6月期间产生的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不超过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是做为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还是资本化进入成本?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具体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等建议参考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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