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息费用化资本化
留言时间:2020-05-09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于2012年12月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款有一部分是通过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2016年6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始施工。请问2012年12月-2016年6月期间产生的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不超过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是做为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还是资本化进入成本?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具体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等建议参考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