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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取得上市公司分红所涉企业所得税问题

取得上市公司分红所涉企业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09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于2018年12月取得某上市公司股票(2020年1月解除限售),并于2019年7月收到该上市公司分红30万元,截止2020年5月我公司仍持有且未减持该上市公司股票,请问我公司在办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将上述分红30万元作为免税收入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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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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