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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代收转付资金怎么开发票

代收转付资金怎么开发票

留言时间:2020-05-0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A公司为推广本企业的服务,开展促销展业营销活动。

B公司为提供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代收转付性质的协议,约定:

1、A公司先将促销展业营销资金支付到B公司的开户银行账户;

2、B公司按照A公司指定的收款方账户信息,利用B公司运营的信息系统批量发送支付指令给B公司开户银行的网上银行系统;

3、B公司开户银行将B公司账户资金支付给A公司指定的收款方账户。

上述协议中,B公司在代收转付资金以外,向A公司收取信息系统增值服务费用。(例如,A公司委托B公司代收转付10万元,B公司向A公司额外收取信息系统增值服务费用10元,二者合计100010元)

B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对上述代收转付资金及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收费,在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将信息系统增值服务费用10元填写在发票的应税服务栏目,选用6%税率;对于10万元代收转付资金,填写在备注栏,是否可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如属于B公司直接将款项转至指定收款方账户,收款方未与A公司发生业务的,建议该笔款项B公司无需开具发票;

   如收款方与A公司发生业务,B公司可参考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B公司就收取的信息系统增值服务开具发票。

   具体情况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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