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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自产商品做为促销费能否所得税前抵扣

自产商品做为促销费能否所得税前抵扣

留言时间:2020-05-0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对极小部分客户赠送气票(按市场价),赠送气票时不做帐务处理。结算方式:先充值后用气。假设送客户109元气票:1、客户充值时:借:促销费 109 贷:预收帐款 109。2:客户用气时:借:预收帐款 109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贷:应交增值税 9 。 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原材料  80.    请问我公司这种帐务处理方式,促销费可以所得税前抵扣吗?请给予解答,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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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具体账务处理建议您可咨询专业会计人员。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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