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安徽  >  安徽省税务局:出租通信管道的税目

安徽省税务局:出租通信管道的税目

09-29 出租通信管道的税目 我要评论

出租通信管道的税目

留言时间:2020-05-20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经营性出租地下通信管道,是按出租不动产还是动产?税法对地下通信管道是认定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请您根据实际业务参考文件规定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