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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可以再次转小规模纳税人吗?

可以再次转小规模纳税人吗?

留言时间:2020-05-10

咨询对象

北京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纳税人在2018年2月成立,成立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在2019年7月因连续12个月(四个季度)累计销售额超500万元,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请问:该纳税在2020年12月31日前,如果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累计销售额不足500万元,可以再次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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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5-14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您问题所述情况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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