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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给离职员工发放的离职补偿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给离职员工发放的离职补偿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0-05-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答: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员工离职补偿金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离职补偿通常是企业因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员工的补偿,不是对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因此不计入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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