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日期:2020.5.23
来源:首都之窗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10805297202300071300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52号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查询电话:010-64515628 现场查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6座所得税科) | ||
网上支付 | 否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行使内容 | 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认定。 |
受理条件 | 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内容符合要求。 |
办理流程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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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内容符合要求。 | 受理审核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90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内容符合要求。 | 发布名单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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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其他:由东城区财政局官网公示,自行查询 |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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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
一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 |
二 | 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 | 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
三 | 非营利组织登记证 | 申请人自备 | -- | 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 | -- |
四 | 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XX年度第X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XX年度第X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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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格式化样本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版)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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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版)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2月24日通过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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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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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财税〔2018〕1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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