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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在经销二手车的过程中,提供如上牌、保险、贷款等增值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二车手经销优惠政策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0-06-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提交时间 2020年5月17日 答复时间 2020年5月21日
答复人员 局长信箱终审员 答复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问题详情 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想请教一下,如在经销二手车的过程中,提供如上牌、保险、贷款等增值服务供客户自愿选择,增值服务与二手车销售单独核算,客户如选购增值服务则服务费与车款一并支付,在此情况下,公司提供的增值服务是否需并入二手车车款适用上述政策?还是需按照兼营服务适用6%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复内容 您的来信收悉。对您反映销售货物同时提供服务的兼营纳税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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