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代销实物贵金属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0-06-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提交时间 | 2020年5月11日 | 答复时间 | 2020年5月15日 |
答复人员 | 局长信箱终审员 | 答复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问题详情 |
您好,咨询关于银行代销实物贵金属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在银行代销实物贵金属(黄金、白银制品)的业务中,由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代销协议,利用银行网点、电子渠道代理销售贵金属公司提供的实物贵金属产品,实物贵金属产品销售价格由贵金属公司确定,银行不赚取贵金属买卖价差,且银行在代销过程中不承担代销产品质量责任以及退换货等售后服务,仅按代销数量或代销金额收取代销手续费。 按现行税法规定,银行作为代销方除收取的代销手续费需要按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外,如果在代销业务中,由贵金属公司直接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由银行将发票转交给购买方,这种情况下,银行作为代销机构是否以代销的实物贵金属按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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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您的来信已收悉,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号令)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因此,银行代销实物贵金属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对北京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