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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生猪屠宰企业的所得税问题

生猪屠宰企业的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20

咨询对象

北京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领导您好!我是生猪屠宰企业,主要业务是生猪屠宰、销售生鲜猪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49文件,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6-22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符合上述规定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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