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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稽查案例>地方稽查案例】某路桥建筑公司虚列成本偷税案

【稽查案例>地方稽查案例】某路桥建筑公司虚列成本偷税案

2018-11-14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6年8月,某市地税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交办的某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涉税举报案件。市地税局责成市稽查局限期查办,尽快查处此案。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人代表张某,经营范围以公路工程施工为主。公司根据每年中标工程情况,成立相应的项目部,每个工程项目应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由施工地税务机关委托项目指挥部代征,各项目部单独设置账薄,年终损益并入公司统一核算,汇总后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地方各税。2005年共有两个施工项目,为甲省某公路A标段和B标段,均为当年施工及完工决算。

二、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某路桥公司在账簿上重复列支材料费,多列工程材料成本1038万元;利用在异地假办公司,采取假租赁方式在账簿上多列机械租赁费支出8417万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3120.15万元。

(二)处理结果

经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该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3120.15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3120.15万元的行为认定为偷税,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金额3120.15万元。

4.   鉴于该单位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该单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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