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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建安单位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安单位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6-29

咨询对象

北京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建安总承包单位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若干事项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项目实际经营收入不含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请问在北京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抵扣从分包单位取得的发票?北京对“实际经营收入”的定义是什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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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6-30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

   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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