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安华咨询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
北京瑞安华咨询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京税稽罚告〔2019〕6000011号)(详见附件)
处罚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京税稽罚告〔2019〕6000011号
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27423064553
纳税人名称:北京瑞安华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8月21日起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经检查,你单位在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取得由广东亿轩药业有限公司开具的8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87173612.97元,税额14819515.27元,价税合计101993128.24元。上述8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虚开。其中8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你单位2015年至2016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且结转当年商品销售成本。
(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64份,并抵扣税款且结转当年商品销售成本,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少缴税款共计36071312.63元,现拟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共计36071312.6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签章)
2019年 12 月 0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