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8-13 10: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冻结存款适用)
京税稽保冻〔2021〕1号
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1年8月11日15时起冻结你(单位)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的存款(大写)肆佰柒拾伍万肆仟捌佰玖拾元捌角贰分(¥4,754,890.82)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冻结帐户的账号:110911923610106
税务机关(签章)
2021年8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8-13 10: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京税稽强扣〔2021〕1号
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识别号:91110***06482241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局长批准,决定从2021年8月11日起从你(单位)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帐户(帐号:110911***610106)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款(大写):肆佰柒拾伍万肆仟捌佰玖拾元捌角贰分(¥4,754,890.82)
合计(大写):肆佰柒拾伍万肆仟捌佰玖拾元捌角贰分(¥4,754,890.82)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