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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8-13 10: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冻结存款适用)

京税稽保冻〔2021〕1号

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1年8月11日15时起冻结你(单位)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的存款(大写)肆佰柒拾伍万肆仟捌佰玖拾元捌角贰分(¥4,754,890.82)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冻结帐户的账号:110911923610106

税务机关(签章)

2021年8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8-13 10: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京税稽强扣〔2021〕1号

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识别号:91110***06482241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局长批准,决定从2021年8月11日起从你(单位)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帐户(帐号:110911***610106)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款(大写):肆佰柒拾伍万肆仟捌佰玖拾元捌角贰分(¥4,754,890.82)

合计(大写):肆佰柒拾伍万肆仟捌佰玖拾元捌角贰分(¥4,754,890.82)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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