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热点问题(2020年9月)
发布时间:2020-10-22 14: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适用残保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答: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内资个体、港澳台个体、外资个体、个人合伙、内资合伙、港澳台合伙、外资合伙、个人、内资个人、港澳台个人、外资个人、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基金会的为非企业,不能享受小微减免。
2.2020年新成立的企业是否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零申报”?
答:2020年新成立的企业不需要在2020年征期进行残保金申报(包括零申报),2021年开始需按年进行申报。
3.我们企业应该如何计算缴纳残保金?
答: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2020年缴纳2019年度的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9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4.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是否免征残保金?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缴纳费款所属期为2019年残保金开始享受,即2020年申报费款所属期为2019年的残保金。
5.残保金申报时,兼职、实习生,算季节性用工吗?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企业临时生产经营需要招录的实习生、兼职等如果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则属于季节性用工,如果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则不属于。
6.持有临时税务登记证的还用缴残保金吗?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文件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7.非正常户以何种方式申报保障金?
答:转正常户后再进行申报。
8.单位雇佣从本单位退休的人员和从其他单位退休的人员,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因此,单位雇佣从本单位退休的人员和从其他单位退休的人员符合上述规定的,属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9.单位缴付的五险一金部分不属于会计上的应发工资,在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是否计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答:单位缴付的五险一金部分不需要计入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