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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采购材料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采购材料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留言时间:2019-01-24

纳税人所属地

上海

问题内容

我公司购进材料,加工成测试用车,加工后的测试用车不用于销售,请问之前购进材料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另外我公司也会购买一些商品用于展会中展览,展览用的商品进项税能抵扣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

2019-01-25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未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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