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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中“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如何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中“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如何理解?

发布时间:2020-12-15 10:5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答:《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在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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