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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09-30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我要评论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来源: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20-12-17

北京昕宇兴业商贸有限公司等17户企业(名单附后):

经查:执法人员到北京昕宇兴业商贸有限公司等17户企业(名单附后)登记住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当事人未进行2017年度、2018年度报告。且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平谷区税务局向我局出具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平谷区税务局关于提请协助查询税务相关信息的复函》中“北京市平谷区税务局未申报纳税6个月以上企业名单”比对,发现当事人未纳税申报达六个月以上,已被税务部门认定为非正常(非正常注销)状态。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打印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平谷区税务局关于提请协助查询税务相关信息的复函》、工作记录、登记档案打印件等证据材料佐证。

我局于2020年11月21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名单(税乎网略)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一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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