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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北京锦冠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北京锦冠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04 15: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锦冠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11357965374P):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京税稽一处〔2020〕1050号)(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锦冠宇税务处理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京税稽一处〔2020〕1050号

¬¬¬¬¬¬¬¬¬¬¬¬¬¬¬¬¬¬¬¬¬¬¬¬¬¬¬¬¬¬¬¬¬¬¬¬¬¬¬¬¬¬¬¬¬¬¬¬¬¬¬¬

北京锦冠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11357965374P)

我局(所)于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取得发票代码6500153130,发票号码02973627-02973647、02984696-02984720、00907215-00907249、03037752-03037756,发票代码6500143130,发票号码01554949-01554978,发票代码6500161130,发票号码02005354-02005360,发票代码6500162130,发票号码01129582-01129597、01144035-01144050、01144006,发票代码6500153130,发票号码03021603-03021619,发票代码6500161130,发票号码02010650-02010674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走逃失联不申报。你单位金三系统为正常,检查人员通过系统预留电话联系不上。通过征管局也无法联系。检查人员于2020年7月29日,到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杨林水村大庙52号内1号实地查找该企业,没有找到,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杨林水村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该地址没有这户企业。经在金税三期系统查询,你单位于2020年6月以后未申报,你单位实际已经失联。检查通知书为公告送达。

2、商贸企业进销严重背离。根据税总发【2016】172号文件:该企业经营期间,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进销项不符。通过实地查找及税务登记信息查询,你单位没有厂房及加工场地,主营为其他未列明零售业,经营范围也显示是销售,可以确定你单位为商贸企业。通过防伪税控查询,你单位进项全部为皮棉,销项是布料、棉布、布,全部都不是皮棉,进销货物名称严重背离。

3、取得的进项发票,有部分已证实为虚开。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稽查局开出两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该企业取得的哈密市海润棉业有限责任公司123份发票及哈密市长军棉花农民专业合作社75份发票为虚开发票。

4、资金异常,大额资金闪进闪出。你单位银行数据显示有银行付款。经检查人员持《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企业法人账户11001016100053071554,资金流水数据显示,你单位经营期间有资金付款。大额资金闪进闪出。

5、开具发票情况。你单位经营期间共购增值税专用发票400份。经查询金税三期系统,该企业于2015年11月至2017年12月已经全部开具,正常发票371份,作废发票29份。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已经全部作废。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的规定:认定你单位2015年11月至2017年12月开具的371份(详见清单)正常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涉嫌犯罪,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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