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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北京中心:房地产企业补开营业税发票

房地产企业补开营业税发票

留言时间:2021-01-19

纳税人所属地

北京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收取的不动产销售款,在“营改增”前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是一直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现在开具发票的话,是否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开具不征税发票后,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1-20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问题所述情形应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办理增值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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