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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北京中心:有关中止采购合同后的税务问题

有关中止采购合同后的税务问题

留言时间:2021-01-23

纳税人所属地

北京

问题内容

请问:签订采购合同,仅支付实际合同80%的合同款  剩下的20%不再需要,不购买  。因此 需要  支付对方违约金   请问 1. 需要取得哪些凭据 才能入账 在税前扣除 违约金。2. 是否需要对方开增值税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1-25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1.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属于价外费用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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