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北京  >  12366北京中心: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咨询(混合销售或兼营)

12366北京中心: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咨询(混合销售或兼营)

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咨询(混合销售或兼营)

留言时间:2021-03-16

纳税人所属地

北京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电子商务平台,向消费者销售自营货物的同时会提供物流服务(不包邮),即在一项销售行为中统一向消费者收取全部价款,目前单独确定了货物销售收入和物流收入,请问该部分物流服务收入具体应该按混合销售(统一按13%)还是按兼营(销售货物13%,提供物流服务6%)处理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3-19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按照问题描述,如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销售货物确定适用税率。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