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催告书
发布时间:2021-04-21 11:3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京税稽一强催〔2021〕5号
XXX分店:(原单位名称为XXX分店,纳税人识别号:XXX)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京税稽一罚〔2020〕11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请到银行缴纳欠缴的罚款300000.00元及加处的罚款300000.00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许兵 刘彬
联系电话:6391142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四平园小区7号楼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许兵,刘彬(京税稽1101190076,京税稽1101190085)
二O二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