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10 14:45来源:海淀区税务局
北京大钟寺XXX家具建材家装市场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需向你单位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海北太税限改【2021】4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京海税罚告【2021】130号)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北太平庄税务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京海北太税限改〔2021〕4号
北京大钟寺XXX家具建材家装市场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XXX00318829B)
你(单位)发票违法,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限你(单位)于2021年5月13日前限期改正。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局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京海税罚告〔2021〕130号
北京大钟寺XXX建材家装市场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XXX318829B)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5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纳税人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拟处罚款1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