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22 11: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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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税稽一罚〔2020〕119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审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京税复决字〔2020〕20号),决定维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单位不在登记注册地址经营,本机关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