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一律免缴增值税?
北京门头沟税务 2022-06-20 13:31 发表于北京
01、小型微利企业有什么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答: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02、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一律免缴增值税?
答:这种理解不准确。享受今年新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需注意5个要点:第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第二,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第三,享受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仅包含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第四,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非不征税收入);第五,开具的发票为免税普通发票。结合这5个要点可知,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非一律免缴增值税。
03、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04、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三、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