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税务局:减税降费政策指引
来源:通州税务局
日期:2019.2.25
目录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出口退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车辆购置税
车船税
环境保护税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附税及行政性收费
增值税
(一)降低部分行业增值税税率
主要内容: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增值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二)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
主要内容: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三)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扩围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四)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特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五)落实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或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扣除额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六)落实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
主要内容: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七)动漫产业超税负即征即退、出口免税
主要内容: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八)抗癌药品增值税优惠
主要内容: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符合条件的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九)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相关收入免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企业所得税
(一)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进一步扩围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二)提高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三)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研发经费可以加计扣除
主要内容: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四)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五)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六)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主要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七)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范围
主要内容:2018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八)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九)创投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扩围
主要内容: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按以下方式处理: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出口退税
(一)落实部分产品提高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主要内容:自2018年9月15日起,将多元件集成电路、非电磁干扰滤波器、书籍、报纸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将竹刻、木扇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玄武岩纤维及其制品、安全别针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自2018年11月1日起,将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将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部分农产品、砖、瓦、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其余符合条件的出口产品(豆粕除外),原出口退税率为15%、9%、5%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至16%、10%、6%。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机电 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93号)
(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特定出口货物免税
主要内容: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三)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主要内容: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大力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代办退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
个人所得税
(一)提高免征额、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等
主要内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全面修改,包括提高免征额,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增加扣除项等内容,其中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二)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扩围
主要内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其中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土地增值税
(一)落实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印花税
(一)小微企业借款合同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二)纳税人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优惠
主要内容: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车辆购置税篇
(一)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二)落实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车船税
(一)落实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8年7月10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环境保护税
(一)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征环境保护税
主要内容:明确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二)去产能调结构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三)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附税及行政性收费
(一)留抵退税的附税优惠
主要内容:2018年7月27日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二)降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
主要内容:2018年7月1日起,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2017年已降低25%的基础上,自2018年7月1日起按原标准再降低25%。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三)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主要内容: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四)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