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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局长信箱回复了这个热点问题:关于收到“预付卡销售”发票入成本及税前扣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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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局长信箱回复了这个热点问题:关于收到“预付卡销售”发票入成本及税前扣除的问题

来源:北京税局

日期:2018.9.25

       问:移动电话购卡充值时,收到移动公司开具的“预付卡销售”充值卡电子发票,凭此发票公司能否做为成本入账,能否在税前予以扣除。(类似还有收到加油站,商场开具的“预付卡销售”发票)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购买移动电话充值卡,收到移动公司开具的“预付卡销售”充值卡电子发票,对于还未实际发生的通讯费支出,不能凭发票全额在税前扣除,待员工实际发生通讯费支出时再按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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