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日期:2018.7.27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在法院判决认定某股票当日收盘价(30元/股)属于弄虚造假欺瞒,与公平市场价不符,并明确了公平市场价为(5元/股),这时候,个人所得是按公平市场价5元/股来确定,还是按股价30元/股确定?
如果从财税[2005]35号文件来看,个人所得计算,实际上还是要确定到个人得到的财产的价值。如果价值只有5/股,而按30元/股的话,很明显的就会造成个人所得认定与实际所得严重不符的情况。请明确下。
答: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二、(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按照法院确定的公平市场价按照文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