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2019年汇算清缴年度报表变化
来源:西城区税务局
日期:2019.3.19
为全面落实2018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30多项新政策,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优化、简化,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修订版》。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下面由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
一、首先是申报表修订思路及主要变化
(一)有9张表单是为了落实政策要求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修订《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9张表单。
(二)另有4张表单进行简并优化
在不增加纳税人填报负担的基础上,对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4张表单相关项目进行优化、整合。将原分布在附表中的基础信息整合到基础信息表,方便纳税人填报。
(三)还有3张表单本身没有发生变化,为解决实际问题修订了填表说明
根据实际填报情况和反馈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3张表单的填报说明进行局部修订。是跟新的会计准则、金融准则、84号不分国不分项等政策结合的局部调整。
二、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申报表具体的修订情况
(一)大幅度修订的表单,共4张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A000000)
集成基础信息,将原分布在附表中的基础信息整合到本表,方便纳税人填报;优化填报方式,调整和补充填报项目,增强申报信息的完整性;修改表单名称,将原《企业基础信息表》名称调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明确基础信息表的用途。明细如下:
本表分为三部分:(1)基本经营情况;(2)有关涉税事项情况;(3)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第一和第二部分变动较大,集成基础信息,将原分布在各附表中的基础信息整合到本表,方便纳税人填报,优化填报方式,调整和补充填报项目,增加申报信息的完整性,主要是代码,以下拉菜单方式提供选项供纳税人填报。第三部分基本没有变化,不再赘述。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将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改为由企业留存备查的规定,结合后续管理的需要,对表单行次进行了重新设计。取消了专项和清单申报的设置,按照25号公告的损失类型直接填列。纳税人在第1至27行按资产类型填报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情况,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第1行至27行应填报总机构和全部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情况,并在第29行填报各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汇总情况。
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等文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规定,在表单中增加“前六年度”至“前十年度”行次,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填报需要;增加“企业类型”等列次,同时将原表单中的“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前四年度”等5列简并为“用本年度所得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和“用本年度所得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2列。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
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等文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规定,为降低本表填报难度,将“以前年度结转尚未弥补的实际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实际亏损额”项目,由原各6列精简为各1列,不再要求纳税人分年度填报明细情况。
(二)局部调整的表单共9张
1.《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将第41行“(五)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修订为“(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使表述方式更为精准;为与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发布,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衔接,修订第44行“六、其他”的填报说明,第44行“六、其他”:填报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项目金额,包括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发布)产生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金额。
2.《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修订第2行“股权激励”第5列“税收金额”的填报规则,规定按照本行第2列“实际发生额”的金额填报;修订第5行“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第5列“税收金额”与本行第7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的表间关系,规定第5列“税收金额”按本表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第5列“税收金额”×税收规定扣除率后的金额,与本行第2+4列金额的孰小值填报,第7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报本行第2+4-5列金额。
3.《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文件的规定,将原表单中的第11行至第13行整合为1行,减少填报项目;将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改制评估增值政策资产”名称修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使表述方式更为精准。
4.《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删除了第13行“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加了第15行“(十二)其他1”和第16行“(十三)其他2”: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税收入金额。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将原表单的“基本信息”相关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的规定,修订“委托研发”项目有关内容,将原行次内容细化为“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并调整表内计算关系。
6.《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增加了两行:“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和“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两项内容。
填报该项目的纳税人还应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若纳税人不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事项,只需填报表A107042“基本信息”和“关键指标情况”,无需填报“减免税额”。
7.《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合并原“第4行、4.1行、4.2行”行次,“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填报行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规定,将第20行项目名称修订为“二十、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增加“二十六、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和“二十七、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两项内容。
8.《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将原表单“基本信息”的部分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调整“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三级领域的填报方式。
9.《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将原表单“基本信息”的部分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调整“减免方式”“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项目的填报方式。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1)减免方式: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的企业类型和实际经营情况,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代码”列中选择相应代码,填入本项。在“110”“120”“210”“220”“300”“400”六个代码中,纳税人仅可从中选择一项填列。
(2)“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适用选择“二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定期减免类型的纳税人填报。其中,“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按照财税〔2012〕27号、财税〔2015〕6号、财税〔2018〕2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确定。
(三)仅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的表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纳税人,根据《利润表》对应项目填列。
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28+29-30行金额。其中,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第28+29-30行)ד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金额。
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发布)(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准则”)的纳税人,若投资收益的项目类别不为本表第1行至第8行的,则在第9行“九、其他”中填报相关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明确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的纳税人,不再填报第1列“国家(地区)”;将第14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填报规则修订为:填报本表第13列金额。
(四)对其他内容进行优化
1.封面
将“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修订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删除“法定代表人(签章)”等项目,与其他税种申报表保持一致。
2.对填报表单的选择方式进行优化
将原“选择填报情况”修订为“是否填报”,删除原“不填报”列;根据各表单名称调整情况对“表单名称”项目进行了相应调整。
实施时间
《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