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北京  >  北京市税务局: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代收事项办理

北京市税务局: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代收事项办理

09-29 我要评论

北京市税务局: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代收事项办理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代收事项已列入北京市第一批政务服务高频事项

发布时间:2019-07-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0400043000110000000000000026534100

实施机关

市税务局

实施主体

市税务局

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企业法人,机关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咨询电话

(010)82012366

预约办理

监督电话

(010)82012366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承诺办结时限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税务服务窗口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

物流快递

网上支付

中介服务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行使层级

市级

通办范围

联办机构

市经信委(市无线电局)

运行系统

市级部门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本级办理

办理方式

联办件

申报途径

窗口申报

 2办理流程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

0个工作日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审查与决定

       

决定

0个工作日

北京市税务局代收工作人员根据《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通知单》内容,为新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办理缴费手续;根据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提供的上年度全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台账为已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缴费单位办理缴费手续。

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颁证与送达

发证

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北京市税务局代收工作人员根据市无线电局核定的缴费金额向缴费单位开具《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4联)作为缴费凭证,缴费单位持缴费凭证到北京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进行缴费;完成银行缴费后缴费单位持盖有银行收讫章的《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税务服务窗口换取《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五联),完成缴费手续。

为减轻缴费单位负担,减少现场办理次数,缴费单位可自愿选择以“邮寄”的方式进行缴款书的更换,即缴费单位在完成银行缴费后将盖有银行收讫章的《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邮寄到市政务中心,待税务部门为缴费单位更换《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五联)后,再邮寄回缴费单位(邮寄费用由缴费单位自行负担),完成缴费手续。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3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
样表下载

其他要求

原件

复印件

一、新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单位

(1)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通知单》(在完成新设无线电台(站)与频率申请报批手续后前来办理)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纸质

   

二、已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单位提供

(一)收缴期内且缴费单位名称、缴费金额等内容与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提供的上年度全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台账相一致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政府部门核发

 

正本1份

电子版

   

(二)收缴期外或缴费单位名称、缴费金额等内容与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提供的上年度全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台账不一致时

(1)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通知单》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纸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政府部门核发

 

正本1份

纸质

   

申请材料总要求

 4结果名称及样本

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结果名称

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结果样本

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xlsx

有效时间

无期限

 5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相关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依据名称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财综﹝2017﹞4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收全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现就代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一、代收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由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办理准予设置使用并依法进行管理的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按规定所应缴纳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二、代收时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2017年2月1日起负责全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代收工作。三、代收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地税服务窗口。四、收费标准。代收后全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不变,仍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委 “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价(收)字﹝1998﹞第059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5﹞1006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6﹞69号)文件规定执行。五、办理方式。缴费单位到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完成新设台站与频率申请报批手续后,持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开具的《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收费通知单》,至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服务窗口办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纳事宜;已设台单位直接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服务窗口办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纳事宜。六、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

 6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