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通过SPV(特殊目的公司)取得股息红利的税务处理问题
日期:2019.11.12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问:企业通过香港SPV(特殊目的公司)购买在港交所上市的居民企业H 股票,选择以电子化股票持有,根据港交所规则,在被投资企业股东名册上是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名义存在,此种情况下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符合居民企业间直接投资股息红利免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 号)规定,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在港交所上市的居民企业H 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除上述规定外,对于内地企业通过香港SPV 购买H 股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直接投资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得享受免税收入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