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5-11
来源:广西财政厅
桂财监〔2020〕22号
当事人:广西瑞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柳州市龙城路21号瑞泰大厦13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有关规定,2019年10月9—25日,自治区财政厅对你公司2018年度执业质量实施专项检查。现将查出你公司的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一)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1.你公司出具的瑞泰审字(2018)第007号审计报告,未对被审计单位现金流量表进行审计,却发表了被审计单位“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的审计意见。
2.你公司出具的瑞泰审字(2018)第812号审计报告,已审定的被审计单位高新收入与审计报告后附的报表中的高新收入存在差异。
以上1、2点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规定。
(二)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2018年,你公司出具的瑞泰审字(2018)第007号、008号、008-1号、029号、054号、055号、077号、449号、460号、498号、620号、635号、679号、690号、691号、725号、783号、799号、812号、947-3号、953号、953-1号、958号等23份审计报告,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意见(审计结论)。具体如下:
1.年报审计报告12份
(1)瑞泰审字(2018)第007号审计报告,未对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往来科目实施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营业收入合同、小车权属证明,库存现金、实收资本审计证据不充分。
(2)瑞泰审字(2018)第008号、008-1号审计报告,未对被审计单位占资产总额100%的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等必要审计程序;未取得适当的业务活动支出明细表等充分审计证据,且审计报告未获审批及复核。
(3)瑞泰审字(2018)第029号审计报告,未对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往来科目实施函证,未对固定资产实施监盘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营业收入合同;未取得无形资产、递延收益、专项应付款形成依据等重要审计证据。
(4)瑞泰审字(2018)第054号审计报告,未对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往来科目实施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收入合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依据、累计折旧明细及计提依据、实收资本证据、纳税申报表等充分审计证据。
(5)瑞泰审字(2018)第055号审计报告,未对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往来科目实施函证、未对应收票据实施监盘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房产权属证明等充分审计证据。
(6)瑞泰审字(2018)第077号审计报告,未对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往来科目实施函证,未对应收票据、固定资产、存货实施监盘;未对资本公积进行追溯检查,未对占资产总额较大的应收票据、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应付票据等实施必要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营业收入合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权属证明等充分审计证据。
(7)瑞泰审字(2018)第690号审计报告,未对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往来科目实施函证,未对在建工程进行实地察看,未实施固定资产所有权和控制权检查、未实施资本公积实质性检查等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固定资产权属证明、在建工程项目立项、预算资料、长期借款合同、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纪录等文件资料、支付利息依据等充分审计证据。
(8)瑞泰审字(2018)第783号审计报告,未对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往来科目实施函证,未对在建工程进行实地察看,未对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实施必要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借款支持性文件依据及利息支付依据、长期股权投资合同协议等支持性文件资料、营业外支出依据、在建工程项目立项和预算资料等充分审计证据。
(9)瑞泰审字(2018)第799号审计报告,未对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往来科目实施函证等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银行对帐单、营业收入合同、车辆权属证明、开发支出性质和构成内容的文件依据等充分审计证据。
(10)瑞泰审字(2018)第953号、953-1号审计报告,未对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往来科目实施函证,未对固定资产、存货进行监盘,未对在建工程进行实地察看等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得在建工程项目立项、预算资料,与实收资本有关的公司章程、会议纪录、协议,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报表等充分审计证据。
2.高新专项审计报告10份
(1)瑞泰审字(2018)第449号审计报告,未对被审计单位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研发人员名单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实施必要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申报企业编制的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由企业研发人员或专家提供的高新产品收入确认书或高新产品收入分类标准等充分审计证据。
(2)瑞泰审字(2018)第498号审计报告,未对被审计单位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研发人员名单、研究开发领用原材料、高新产品收入实施必要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申报企业编制的研发人员统计表、研发人员工资明细表等充分审计证据。
(3)瑞泰审字(2018)第620号审计报告,未对被审计单位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研发人员名单、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实施必要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申报企业编制的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等充分审计证据。
(4)瑞泰审字(2018)第635号审计报告,未对被审计单位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实施必要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研究开发人员统计表、研发人员工资明细表、由企业研发人员或专家提供的高新产品收入确认书或高新产品收入分类标准等充分审计证据。
(5)瑞泰审字(2018)第679号审计报告,未对被审计单位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实施必要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未执行复核及实质性分析等重要审计程序;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研发人员统计表、由企业研发人员或专家提供的高新产品收入确认书或高新产品收入分类标准等充分审计证据。
(6)瑞泰审字(2018)第691号审计报告,未对被审计单位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实施必要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未执行检查、复核及实质性分析等重要审计程序;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研发人员工资明细表、由企业研发人员或专家提供的高新产品收入确认书或高新产品收入分类标准等充分审计证据。
(7)瑞泰审字(2018)第725号审计报告,未对被审计单位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研发人员名单、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实施必要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8)瑞泰审字(2018)第812号审计报告,未对被审计单位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实施必要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研究开发费结构明细表、研发人员统计表、研发人员工资明细表、高新收入明细表、由企业研发人员或专家提供的高新产品收入确认书或高新产品收入分类标准等充分审计证据。
(9)瑞泰审字(2018)第947-3号审计报告,未对被审计单位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执行检查、复核及实质性分析等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研发人员工资明细表等充分审计证据。
(10)瑞泰审字(2018)第958号审计报告,未对被审计单位执行检查、复核及实质性分析等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研发人员工资明细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统计表、辅助明细账等充分审计证据。
3.财政专项审计报告1份
瑞泰审字(2018)第460号审计报告,未对被审计单位人员工资实施必要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支付凭证及发票、项目预算文件、项目完工验收单、项目结算书、设备移交验收记录等充分审计证据。
以上1—3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的规定,本厅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