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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第20200340号个人提案办理意见的函!关于“通过政策均衡实施进一步促进南宁市楼宇经济发展动能”的提案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第20200340号个人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南市税函〔2020〕49号

发布时间:2020-06-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南宁市商务局:

南宁市人民政府承办的政协第十二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第20200340号个人提案《关于“通过政策均衡实施进一步促进南宁市楼宇经济发展动能”的提案》由我局会办。经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提案建议“二、税收优惠。对入驻重点规划楼宇的企业,予以连续不超过5年的纳税奖励”中提到的“纳税奖励”的提法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第三条“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第三款“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及《国务院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第四条“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规定,奖励不应与企业缴纳税收收入挂钩。

二、提案的建议“二、税收优惠。……对年度环比新增本地税收贡献额位居前列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参照该企业的贡献额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属于财政奖励、财政补贴或者地方政府优惠政策,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征询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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