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12
来源:南宁市税务局
郭远志(身份证号:43102719810909001X)、陈有连(身份证号:432829196002113427)、顾光辉(身份证号:330622197009050733)、郝彦田(身份证号:142422196210150315)、霍红(身份证号:110108196812111857):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们5位送达税务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南市税一稽通〔2020〕25号、南市税一稽通〔2020〕26号、南市税一稽通〔2020〕27号、南市税一稽通〔2020〕28号、南市税一稽通〔2020〕2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文书内容告知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就你们个人于2015年度从广西绿银文化旅游投资管理中心出资认购的太平洋证券定向增发“天弘定增20号资产管理计划”中取得的所得,向广西绿银文化旅游投资管理中心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南宁青秀山风景区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你们及时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址:广西南宁市望园路19号1304房)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正本,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未领取的,上述告知内容将作为《税务事项通知书》正本被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6月12日
附件下载: 南市税一稽通〔2020〕25号.doc
南市税一稽通〔2020〕26号.doc
南市税一稽通〔2020〕27号.doc
南市税一稽通〔2020〕28号.doc
南市税一稽通〔2020〕29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南市税一稽通〔2020〕25号
郭远志 :
事由: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通知内容:就你个人于2015年度从广西绿银文化旅游投资管理中心出资认购的太平洋证券定向增发“天弘定增20号资产管理计划”中取得的所得,向广西绿银文化旅游投资管理中心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南宁青秀山风景区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南市税一稽通〔2020〕26号
陈有连 :
事由: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通知内容:就你个人于2015年度从广西绿银文化旅游投资管理中心出资认购的太平洋证券定向增发“天弘定增20号资产管理计划”中取得的所得,向广西绿银文化旅游投资管理中心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南宁青秀山风景区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南市税一稽通〔2020〕27号
郝彦田 :
事由: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通知内容:就你个人于2015年度从广西绿银文化旅游投资管理中心出资认购的太平洋证券定向增发“天弘定增20号资产管理计划”中取得的所得,向广西绿银文化旅游投资管理中心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南宁青秀山风景区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南市税一稽通〔2020〕28号
霍红 :
事由: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通知内容:就你个人于2015年度从广西绿银文化旅游投资管理中心出资认购的太平洋证券定向增发“天弘定增20号资产管理计划”中取得的所得,向广西绿银文化旅游投资管理中心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南宁青秀山风景区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南市税一稽通〔2020〕29号
顾光辉 :
事由: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通知内容:就你个人于2015年度从广西绿银文化旅游投资管理中心出资认购的太平洋证券定向增发“天弘定增20号资产管理计划”中取得的所得,向广西绿银文化旅游投资管理中心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南宁青秀山风景区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