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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广西南宁德美墅商贸有限公司南市税稽罚告〔2020〕20号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04

来源:南宁市税务局

广西南宁德美墅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5010068211448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南市税稽罚告〔2020〕20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19号

电话:0771—5706177。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4月28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南市税稽罚告〔2020〕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南市税稽罚告〔2020〕20号

广西南宁德美墅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50100682114485):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公司未在税务登记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经营,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联系,2016年4月30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至检查结束止,你公司未配合税务检查也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涉税资料。现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你公司2015年1-12月向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177份,货物名称为黄金饰品、钢材、标准黄金等,金额33799744.02元,税额5745956.45元,价税合计39545700.47元,开票方为福建恒福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升旭华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明辉信贸易有限公司、成都盛旺腾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泰康达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巨升顺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龙思泉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慕司梵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翔熹贸易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其中:

(1) 购进品名为钢材7802.9吨,金额15685876.11元,税额2666598.89元,价税合计18352475.00元。

(2) 原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44019100180262)中确认,你公司取得广州慕司梵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8月、9月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52130,发票号码:03022583~03022587,18809010~18809013,金额8398911.12元,税额1427814.88元,价税合计9826726.00元,上述发票你公司于2015年7月、8月分别申报抵扣进项税额777856.05元、649958.83元,合计抵扣进项税额1427814.88元。

(3) 2015年11月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107份,开票方为成都龙思泉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明辉信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升旭华贸易有限公司、成都盛旺腾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泰康达贸易有限公司5家公司,发票代码: 5100151130,发票号码:01707698~01707722、 01712026~01712050、01716001~01716012、 01716084~ 01716108,发票代码:5100153130,发票号码:05277806~ 05277825,货物名称为钢材,数量5317.09吨,金额10694636.61元,税额1818088.39元,价税合计12512725.00元,上述107份发票为认证后失控发票。

2.你公司2015年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450份,开具正常发票347份,开具作废发票2份,未开具发票101份。开具2份作废发票的发票代码:4500151130,发票号码:01312542、01312548;未开具101份发票的发票代码:4500152130,发票号码: 01148690,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0468706~00468805。开具347份正常发票的发票代码:4500152130,发票号码:0832361~0832460、01148591~01148690,发票代码:4500144130,发票号码: 02337321~02337345,发票代码:4500151130,发票号码: 00851240~00851264、01312538~01312541、01312543~01312547、01312549~01312637。开具发票的货物名称为导管料、聚氯乙烯、聚乙烯、钢材、钢板、冷板、聚丙烯 氧化皮、槽钢、方管、角钢、无缝管、钛中矿、原煤、铁矿粉等,开票金额34038431.06元,税额5786532.94元,价税合计39824964.00元,受票方为广西双健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韩丹贸易有限公司、广西佰越鑫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沃能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圣铧精密机械厂、云南徽富钢铁有限公司、云南哲勤商贸有限公司、广西玉林柳宏矿业有限公司、广西精锐环保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旭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特尊商贸有限公司、 玉溪市鼎浩商贸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其中开具货物品名为钢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6份(杭州韩丹贸易有限公司82份,发票代码:4500152130,发票号码:00832377~00832458;深圳市沃能通信技术有限公司4份,发票代码:4500151130,发票号码:00851256~00851259),数量4308.01吨,开票金额8538478.81元,税额1451541.19元,价税合计9990020.00元,受票方为杭州韩丹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沃能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开具上述3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与纳税申报金额一致。

3. 经对你公司向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存款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区分公司账户45001604361050711976)核查,发现你公司资金流存在异常:

(1)你公司取得9家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开票方成都升旭华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明辉信贸易有限公司、成都盛旺腾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泰康达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巨升顺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龙思泉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无资金往来记录。

(2) 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受票方为杭州韩丹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双健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佰越鑫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圣铧精密机械厂、四川旭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玉溪市鼎浩商贸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无资金往来记录。

(3)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受票方深圳市沃能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云南徽富钢铁有限公司、云南哲勤商贸有限公司、广西玉林柳宏矿业有限公司、广西精锐环保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云南特尊商贸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虽有资金往来,但款项立即转入与之无业务往来的广西娇缘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飞影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兴财商贸有限公司或立即转入邱宗义、马文丽、唐林艳等个人帐户,资金即进即出。

(4)你公司银行流水记录也未发现有支付正常经营所应该发生的房租、水电、工资等各项费用,不符合正常公司经营形式。

综合上述,你公司开具上述3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与申报抵扣的货物名称不一致,或货物名称虽然一致,但无资金收取记录或异常,是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发票金额34038431.06元,税额5786532.94元,价税合计39824964.00元。

(三)拟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虚开3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拟处以180000元的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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