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15
来源:南宁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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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税二稽罚〔2020〕141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南宁市鲁班路75号
电话:0771—470302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税二稽罚〔2020〕1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税二稽罚〔2020〕141号
南宁市伯旻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N7HG11E):
我局对你公司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相关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已被主管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管理。
你公司未在税务登记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经营,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联系,2019年8月7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至检查结束止,你公司未配合税务检查,也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二)你公司存在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公司取得惠州市润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7月26日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94414059,金额16,026.21元,税额480.79元,价税合计16,507.00元,货物名称:*建筑服务*装修材料费。
因无法与你公司相关人员取得联系,无法调取你公司账簿、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该份确定虚开发票的取得、货物运输、货款结算等情况均无法核实。
通过“南宁市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系统”、“发票防伪税控信息系统”、“大数据分析应用集成平台”, 核实你公司2018年6月到2018年12月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但未查询到该份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你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
经查询金税三期系统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你公司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10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500174320,发票号码24040101-24040110)。正常开具1份发票,作废2份(发票代码4500174320,发票号码24040101-24040102),未开具7份。
2018年9月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开具增值税普通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4500174320,发票号码24040103),货物名称为*设计服务*手工制作课程及课程材料费用,发票金额2,378.64元,税额71.36元,价税合计2,450.00元。
你公司已申报2018年7月到9月增值税,申报销售收入6,174.57元,申报的销售收入大于开票的金额2,378.64元,未达到起征额。
(四)经对你公司向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存款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右江花园支行,账户:20013501040005177)进行查询:发现该账户户名已经改为广西南宁市当益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2019年8月30日你公司变更为广西南宁市当益贸易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同时进行了变更,但未在金三进行变更登记。资金往来信息显示,你公司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有业务往来,2018年9月收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2,450.00元,与其开具的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一致,其他数据为小额零星资金收取、支出记录。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五十六条规定,在对你公司立案检查后,检查组就及时向你公司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南市税二稽检通一〔2019〕41986号)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南市税二稽税通〔2019〕41266号),因该公司查无下落,检查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期间至公告期满,你公司拒不提供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拒不提供账簿、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属于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你公司不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处5,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纳罚款5,000.00元,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