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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简易征收36个月内开税率16%发票被查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送达公告(柳城县寨隆镇龙善大八水泥砖厂)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送达公告(柳城县寨隆镇龙善大八水泥砖厂)

发布时间:2020-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柳城县寨隆镇龙善大八水泥砖厂(纳税人识别号:91450222MA5KCUDA6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税二稽处〔2020〕4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罚决定书》(桂税二稽罚〔2020〕19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

电话:0772-2082975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税二稽处〔2020〕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罚决定书》(桂税二稽罚〔2020〕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桂税二稽处〔2020〕41号

柳城县寨隆镇龙善大八水泥砖厂(纳税人识别号:91450222MA5KCUDA63):

经我局于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对你单位2016年6月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印花税

你单位于2017年6月2日与广西天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材料购销合同,总金额594,35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令)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的规定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你单位应按照“购销合同”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594,350.00×0.03%=178.30元,已申报0元,少申报178.30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你单位2017-2018年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如下:

1.2017年度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56.29元(其中,2017年1-3月所属期776,683.52×3%×5%=1165.03元,2017年7月所属期194,172.42×3%×5%=291.26元)。已申报缴纳0元,少申报缴纳1,456.29元。

2.2018年度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7,040.05元(其中,2018年3月所属期577,038.35×3%×5%=865.56元,2018年6月所属期771,810.60×16%×5%=6174.49元)。已申报缴纳0元,少申报缴纳7,040.05元。

你单位合计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496.34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向你单位追缴2017年-2018年少缴的印花税178.3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496.34元,合计8,674.64元。并自上述税款滞纳之日起至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查补税款合计8,674.64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6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税二稽罚〔2020〕19号

柳城县寨隆镇龙善大八水泥砖厂(纳税人识别号:91450222MA5KCUDA63):

经我局于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对你单位2016年6月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单位于2017年7月24日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自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日起对销售自产的水泥砖选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你单位在2018年6月向广西友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发票代码4500163130,发票代码06318190-06318199、06319008-06319009、06319136-0631914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涉及金额合计771,810.60元,税额合计123,489.73元,价税合计895,300.33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规定,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且纳税人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你单位2018年6月向广西友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开具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6%,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填写错误。你单位开具前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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