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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税务局:总局“地球人”专案涉案企业!虚列“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广西易思通商贸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28

 来源:南宁市税务局

广西易思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K9P431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税一稽罚〔2020〕2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南市税一稽处〔2020〕117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19号

电话:0771—5704512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6月28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税一稽罚〔2020〕2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南市税一稽处〔2020〕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市税一稽处﹝2020﹞117号

广西易思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K9P431F):

我局派员于2019年12月20日起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未在税务登记注册地址经营,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电话无法联系。2016年6月30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期间未按要求向我局提供相关涉税资料配合检查,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你公司存在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1.经查,你公司开业至2016年1月期间,有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你公司,发票货物或劳务名称:标准金,开具金额8417901.64元,税额254360.83元,价税合计8672262.47元,其中25份由浙江黄金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局“地球人”专案涉案企业)开具。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显示:你公司2016年1月利用其中20份“地球人”专案涉案企业开具的黄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2941563.08元;2、3月在没外贸交易的情况下,虚列“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并以此分别申报抵扣进项税1640253.56、1707465.54元。

2.你公司2016年1月至4月,共领购4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3130,号码: 01480820- 01480919)未有填开记录。你公司2016年1月至3月对外共填开3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2015年12月领购,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4500153130,号码00463558- 00463632(2015年领用)、00477130-00477229(100份),00890796- 00890895(100份),01089746 - 01089770(25份)、01090396- 01090470(75份),开具金额37228498.15元,税额6328844.85元,价税合计43557343.00元,发票货物或劳务名称: 铜杆、电解铜、钢材、钢管、钢板、冷板等,受票单位: 佛山市南海栩烽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广东顺德运群车业有限公司、广西仁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富柱涛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力升力升电机有限公司、深圳市艾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2016年1-3月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金额与同期申报销售额收入的金额一致。

3.经查询你公司向税务机关报备银行账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州支行(账号:552050100100151893)发现你公司资金往来记录存在异常:

(1)未发现有受票方广西仁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龙胜五金有限公司、深圳市创世纪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向你公司支付货款的资金往来记录。

(2)你公司银行流水记录也未发现有支付正常经营所应该发生的房租、水电、工资等各项费用,不符合正常公司经营形式。

综上,你公司开具3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与购进发票上注明的名称不一致,通过虚列填列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且收取受票方资金记录或资金记录异常,是在无真实货物交易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3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二、处理决定

(一)你公司2016年2月、3月在无外贸业务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虚列填列“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分别虚报抵扣进项税1640253.56元、1707465.54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四条规定,经计算调整后,造成2016年2月、3月分别少缴增值税1640253.56元、1707465.54元,对合计少缴的增值税3347719.10元应予以追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你公司2016年2月、2016年3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4817.75元和119522.59元,予以追缴。

(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追缴入库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2016年少缴教育费附加100431.57元予以追缴。

(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6〕19号 )以及《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的规定,你公司少缴2016年地方教育附加66954.40元,予以追缴。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3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开票金额37228498.15元,税额6328844.85元,价税合计43557343.00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本税务处理决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审理后作出。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此页无正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税一稽罚﹝2020﹞283号

广西易思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K9P431F):

我局派员于2019年12月20日起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未在税务登记注册地址经营,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电话无法联系。2016年6月30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期间未按要求向我局提供相关涉税资料配合检查,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你公司存在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1.经查,你公司开业至2016年1月期间,有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你公司,发票货物或劳务名称:标准金,开具金额8417901.64元,税额254360.83元,价税合计8672262.47元,其中25份由浙江黄金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局“地球人”专案涉案企业)开具。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显示:你公司2016年1月利用其中20份“地球人”专案涉案企业开具的黄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2941563.08元;2、3月在没外贸交易的情况下,虚列“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并以此分别申报抵扣进项税1640253.56、1707465.54元。

2.你公司2016年1月至4月,共领购4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3130,号码: 01480820- 01480919)未有填开记录。你公司2016年1月至3月对外共填开3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2015年12月领购,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4500153130,号码00463558- 00463632(2015年领用)、00477130-00477229(100份),00890796- 00890895(100份),01089746 - 01089770(25份)、01090396- 01090470(75份),开具金额37228498.15元,税额6328844.85元,价税合计43557343.00元,发票货物或劳务名称: 铜杆、电解铜、钢材、钢管、钢板、冷板等,受票单位: 佛山市南海栩烽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广东顺德运群车业有限公司、广西仁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富柱涛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力升力升电机有限公司、深圳市艾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2016年1-3月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金额与同期申报销售额收入的金额一致。

3.经查询你公司向税务机关报备银行账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州支行(账号:552050100100151893)发现你公司资金往来记录存在异常:

(1)未发现有受票方广西仁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龙胜五金有限公司、深圳市创世纪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向你公司支付货款的资金往来记录。

(2)你公司银行流水记录也未发现有支付正常经营所应该发生的房租、水电、工资等各项费用,不符合正常公司经营形式。

综上,你公司开具3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与购进发票上注明的名称不一致,通过虚列填列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且收取受票方资金记录或资金记录异常,是在无真实货物交易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3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虚开3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1800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纳罚款180,000.00元,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以上税务处罚决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作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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