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半还是全免,教您分清附加税费优惠怎么享!
来源:广西税务
日期:2020.8.26
减半?全免?教您分清附加税费优惠怎么享
【税收优惠】
1.免征: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税[2016]12号)
2.减半征收: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税〔2019〕13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全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桂财税〔2019〕7号)
【如何适用】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包括办理税务登记证或者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随增值税免征而免征附加税费,且免征消费税及自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财税[2016]12号)
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附加税费减征50%。(适用桂财税〔2019〕7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财税[2016]12号)
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不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适用财税〔2019〕13号。
3.境外企业
按照现行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财税[2016]12号)
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不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适用财税〔2019〕13号。
4.自然人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财税[2016]12号)
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附加税费减征50%。(适用桂财税〔20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