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桂林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总030号经济类第14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0-11-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完善企业扶贫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提案,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企业扶贫捐赠支出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结转政策的建议
(一)贵单位所提结转年限建议与当前法律法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贵单位所提可结转5年的建议,与上述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符,不能采纳。
(二)国家近年出台了一些特殊政策,企业发生符合特定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无需向以后年度结转。
1.助力脱贫攻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间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建档立卡贫困村。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由县级以上政府的扶贫工作部门掌握,企业如有需要可向当地扶贫工作部门查阅或问询。
2.支持疫情防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上述支持疫情防控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关于企业捐赠支出取得相关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建议
(一)贵单位所提“企业直接向扶贫项目、贫困村或贫困户捐赠的,可将村委相关证明文件作为记账和归集支出凭证”的建议与当前法律法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规定:
1.企业没有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直接向扶贫项目、贫困村或贫困户捐赠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国家出台了疫情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1.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2.上述支持疫情防控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综上,贵单位所提“将村委相关证明文件作为记账和归集支出凭证”的建议无法采纳。
三、关于简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公益组织接受转送扶贫款物的流程的建议
在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工作职责内无法办理,我局已向政协桂林市委员会建议转政府相关部门研究。
请继续对我们工作予以关心并提出宝贵的批评和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6日